資訊|售電公司、電力用(use)戶迎大(big)考!可再生(born)能源消納新規則透露了(Got it)什麽
發布日期:
2020-05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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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2月29日,國(country)家發改委辦公廳、國(country)家能源局綜合司聯合印發《省級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(big)綱的(of)通知》,在(exist)這(this)份大(big)綱裏,對行政區域内承擔消納責任的(of)各市場主體進行了(Got it)規定,同時(hour)明确了(Got it)最低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,明确了(Got it)責任主體,明确了(Got it)落實機制。該編制大(big)綱爲(for)後續各省區市編制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方案,提供了(Got it)标準模闆。雖然各省份最終的(of)方案會根據其實際情況考核數值會有所不(No)同,但從這(this)份大(big)綱可以(by)看出(out)一(one)些重點。



市場主體是(yes)誰?


第一(one)類市場主體(售電企業)

這(this)裏包含省級電網企業和(and)省屬地(land)方電網企業,以(by)及各類直接向電力用(use)戶供(售)電的(of)企業、獨立售電公司、配售電公司

第二類市場主體(電力用(use)戶)1. 通過電力市場購電的(of)電力用(use)戶

注:不(No)包括通過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的(of)電力用(use)戶(因爲(for)這(this)部分消納責任權重已經包含在(exist)第一(one)類市場主體内)

2. 擁有自備電廠的(of)企業



如何消納責任權重?


這(this)份大(big)綱裏規定,可以(by)有兩種方式來(Come)完成消納的(of)權重,一(one)種是(yes)自發自用(use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,另一(one)種是(yes)購買其他(he)主體的(of)消納量。一(one)、購買或自發自用(use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。二、購買其他(he)市場主體超額完成的(of)消納量,雙方自主确定交易或價格。也可以(by)購買可再生(born)能源綠色電力證書(綠證上(superior)對應的(of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量等量記爲(for)消納量)



消納量如何計算?


如果是(yes)市場購買的(of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量。計算方式有四種:

1. 電網企業全額保障性收購的(of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量,可對經營區域内責任權重的(of)主體進行分配,按照分配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(of)消納量。

2. 參與電力市場的(of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量,按照結算電量計入消納量。

3. 自發自用(use)的(of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量可全部計入消納量。

4. 補充方式完成消納量。如果是(yes)從其他(he)市場主體購買的(of)消納量,或者是(yes)以(by)購買綠證的(of)方式,則計入購買方的(of)消納量。原有市場主體的(of)消納量則不(No)再計入。



哪些主體可以(by)免考核?


售電量和(and)用(use)電量中,農業用(use)電和(and)專用(use)計量的(of)供暖電量免于(At)消納責任權重考核。可以(by)說,發改委、能源局此次聯合發布的(of)《省級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保障實施方案編制大(big)綱的(of)通知》,是(yes)對《關于(At)建立健全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(of)通知》的(of)一(one)個(indivual)良好補充。近年來(Come),可再生(born)能源已成爲(for)我(I)國(country)新增電力的(of)主力,但期間我(I)國(country)水電、風電、光伏發電的(of)送出(out)和(and)消納問題開始顯現。雖然各方已積極協調解決限電問題,并取得了(Got it)一(one)些效果,但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長效機制缺失。

2019年5月15日,國(country)家發改委、國(country)家能源局聯合印發《關于(At)建立健全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(of)通知》。至此,經曆三輪公開意見征求,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配額制塵埃落定。

根據《通知》,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牽頭承擔“消納責任權重”落實責任;消費側市場主體,即售電企業和(and)電力用(use)戶協同承擔消納責任,其中,售電企業指各類直接向電力用(use)戶供/售電的(of)電網企業、獨立售電公司、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(of)售電公司(簡稱“配售電公司”,包括增量配電項目公司),電力用(use)戶包括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(of)電力用(use)戶和(and)擁有自備電廠的(of)企業;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(of)組織責任。各承擔消納責任市場主體的(of)售電量和(and)用(use)電量中,農業用(use)電和(and)專用(use)計量的(of)供暖電量免于(At)消納責任權重考核。自2020年1月1日起,将全面進行監測評價和(and)正式考核。

國(country)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(born)能源發展中心副主任、國(country)家可再生(born)能源中心副主任陶冶曾表示,建立健全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其核心是(yes)“落實”,必須多措并舉。一(one)是(yes)促使各省級相關部門把完成消納責任權重作(do)爲(for)能源發展的(of)重要(want)約束條件,擴大(big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開發利用(use)量,自覺抑制化石能源電力建設,切實調整能源生(born)産和(and)消費結構。二是(yes)促使電網企業把接入和(and)消納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作(do)爲(for)電網建設和(and)運行的(of)重要(want)任務,積極擴大(big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的(of)輸送消納區域。三是(yes)推動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集中式與分布式同步發展,特别是(yes)能源消費量大(big)的(of)東部區域更加重視本地(land)可再生(born)能源及分布式能源發展,推動形成新型能源開發利用(use)方式。

市場主體可通過替代方式完成消納責任權重。一(one)是(yes)通過電力交易中心,向超額完成年度消納量的(of)市場主體購買其超額消納量,雙方自主确定轉讓價格。二是(yes)通過綠證交易平台,自願認購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綠色電力證書,綠證對應的(of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量等量計爲(for)消納量。消納量轉讓和(and)自願認購綠證兩種替代方式并行不(No)悖,水電消納量不(No)能用(use)于(At)非水電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,但綠證可用(use)于(At)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總量消納責任權重考核和(and)非水電可再生(born)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考核。具體操作(do)過程中,市場責任主體可根據兩種方式的(of)經濟性進行自主選擇。下一(one)步,綠證核發範圍、價格體系等綠證政策将根據消納保障機制實施情況适時(hour)調整完善,進一(one)步确保兩者的(of)有序銜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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